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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缴费一小时后发生事故,但保险合同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2025-08-01 15:29  

作者: 曾知管理员   

 保险公司明知承保车辆在投保时交强险已脱保,却未告知投保人可选择交强险即时生效,剥夺了投保人对交强险生效时间的选择权,导致涉案肇事轿车在保单生成后至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即次日零时)之间的时间段内无法获得交强险保障,既不利于达成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也不利于保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交强险保险期间应自合同成立之时(即保单生成之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国家设立交强险是为了确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获得赔偿,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 号)对交强险的承保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根据我国交强险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监会上述通知精神,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交强险即时生效,而是赋予投保人对交强险生效时间的选择权,并鼓励保险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实现交强险即时生效。保险期间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要利益,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降低被保险车辆的风险,交强险保险合同立即生效更符合投保人的保险目的和合理预期。保险公司作为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应当告知投保人对交强险生效时间具有选择权。
     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车主存在侥幸心理,不按时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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