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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废止超龄用工“劳务关系”规定,常规民事法官偷着乐,劳动争议法官哭晕在厕所!

2025-08-14 15:26  

作者: 曾知管理员   

 

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正式施行,其中最受关注的一点是废止了原司法解释中“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

 

这一变化终结了持续十余年的司法惯例,意味着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进入了新的阶段。这到底会让“银发打工族”迎来职业第二春,还是会加速他们退出劳动力市场?目前看还很难说。

 

在劳动关系下,劳动者能得到《劳动法》的全面保护,包括强制缴纳“五险一金”,解雇需符合法定条件,违法解除要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都受法律刚性约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兜底保障。

 

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典》,核心是“意思自治”,报酬标准、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最低工资约束,单位没有社保缴纳义务,劳动者要自行承担医疗、养老风险,双方可随时终止合作,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工作中受伤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按过错原则赔偿。

 

最高法2010年确立的“劳务关系论”,本质上是把超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体系之外。其逻辑基础是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金,若再给予劳动关系待遇,会导致社保资源“双重覆盖”。这种简单处理,让超龄劳动者成了权益“裸奔”群体。

 

尽管权益保障薄弱,“银发工人”还是受到部分企业的青睐。为什么放着身强力壮的年轻人不用?背后有现实的原因——

 

首先是成本优势,不用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保费用,这部分约占工资的30%,能显著降低用工成本。某制造业企业就坦言,返聘老师傅月薪8000,实际成本比雇佣年轻员工低40%。

 

其次是经验红利,技术岗、管理岗的退休人员有不可替代的专业积累。某设计院的总工退休后返聘,年创收超千万,院长直言年轻人培养周期太长,老师傅上手就能创造价值。

 

再者是用工弹性,劳务关系可以随时终止,能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解雇保护条款。某酒店主管透露,旺季请退休阿姨帮忙,淡季直接停岗,不用担心劳动仲裁。

 

但这些“理性选择”的背后,是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制度漏洞。企业享受低成本红利时,劳动者却要承担工伤无保障、加班无补偿、病假无工资的多重风险

 

新规废止“劳务关系”标签,并不是简单地把超龄用工纳入传统劳动关系,而是构建分层保障模型。人社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已经勾勒出了框架——

 

一方面是核心权益“劳动法化”,不管关系性质如何,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报酬权,不低于最低工资,货币化足额支付;保障休息休假权,执行法定工时,加班需付 1.5-3 倍工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权,提供防护设备,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保障工伤保障权,强制参加工伤保险,覆盖职业伤害风险。

 

另一方面是非核心权益“合同化”,与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区别,社会保险中医疗、养老保险由双方协商缴纳,没有强制义务;解雇保护方面,协议期满或协商一致即可终止,不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则;福利待遇如年终奖、补充医疗等要依赖合同约定。

 

这一变化带来的三重影响将深度重构市场。在企业端,合规成本会提升,但工伤风险变得可控;工资、加班费支出增加了,但工伤保险转嫁了高额赔偿风险。

 

在劳动者端,基础保障得到强化,但并非全面保护。就像保洁员王阿姨说的“终于敢和老板谈加班费了”,但养老金替代率不足的问题还需要个人商业保险来补充。

 

在司法端,不再纠结“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是直接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核心义务,审判效率有所提升。常规民事口的法官偷着乐,劳动争议庭的法官要哭晕在厕所了。

 

最高法废止旧规与人社部新规的“无缝衔接”,其实是延迟退休政策下的必然选择。当 60 岁不再是劳动生涯的终点,法律必须回应“老而不休”群体的现实需求。

 

新模型既没有让超龄劳动者完全回归“铁饭碗”,也没有放任他们权益“裸奔”,而是在核心领域划定了不可突破的底线,比如工伤保险全覆盖;在非核心领域保留了市场弹性,比如医保自愿缴纳。

 

这种“强保护”与“灵活性”的平衡,正是中国劳动力市场治理精细化的体现,让愿意发光发热的“夕阳”更有尊严,但这无疑也会让“银发打工族”靠“便宜”争取工作机会的竞争力减少,得失如何,且看市场反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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