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师所与委托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并不当然认定为有偿性质,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明确代理费用的,律所不能主张
2025-08-20 15:27
作者:
曾知管理员
裁判要旨]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并不当然认定为有偿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理应具备更强的法律规范意识,在与客户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据《律师法》以及相关规范和惯例,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以及收费标准等。若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亦不能证明双方就代理费用有明确约定,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代理费用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文书]
(2022)最高法民申147号